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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无偿献血者用血优惠标准
作者:admin 时间:2014-08-01 14:22 阅读: 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1998年修改后的《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1998年10月1日以后参加无偿献血后优惠政策如下:

1、无偿献血者本人在献血之日起三年内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额经费的三倍退费。

2、无偿献血者本人三年后用血按献血量等额经费退费。

3、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

4、无偿献血者的直系亲属用血后,可享用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额经费退费。

二、我市无偿献血公民异地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医疗用血证(住院收费收据)回原献血地血站报销。

三、1998年10月1日前无偿献血者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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