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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献血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 时间:2013-07-11 08:57 阅读: 次
 
⑴《献血法》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族、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⑵《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医疗机构要把上术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⑶《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二条 本省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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